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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,犯罪嫌疑人闫某等人在多地成立在线教育公司,表面上从事正规经营活动,背地里却组织人员入职其他教培机构或教育咨询公司,利用工作之便向被害企业投放木马程序,控制教培机构内部计算机,窃取客户个人信息、商业数据等重要资料。在投放木马成功后,嫌疑人以家庭变故等理由主动离职,转而寻找下一个作案目标。闫某给这些人员提供资金支持,根据他们插入电脑的数量和获取的数据量给予报酬。他还将窃取的数据用于自己的教培机构招揽生意,并对外出售。